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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补充告知规则质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第13条评析

         

摘要

基于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财产保险的性质定位,在建构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规定更高的告知义务标准之前,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告知义务规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第13条关于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及投保人应当补充告知的规定,已超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反思平衡,将激发投保人不予如实告知的冒险精神,导致环境责任保险赖以存续的基础不复存在;同时,将严重破坏保险合同义务体系的匀称性以及逻辑上的协调性,造成保险人对缔约期间的权利预期落空.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补充告知规则因缺乏合理基础而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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