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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

         

摘要

对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应首先界定不同语境下的商标使用人.针对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享有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的商标使用权,保证商品质量并支付使用费用.许可合同期间商标增值部分及其利益分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无特别约定,商标使用者不能分配和转移商标增值部分及其商誉.商誉的移转只能发生在同一商标权的出让上.加多宝利用其已有的商标、商号和特有的商品包装装潢等商誉载体,通过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手段,不断经营商标并累积自身的商誉,不能认为是对王老吉商誉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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