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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探讨

         

摘要

虽然不能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归于行政法,但其中的行政法问题因该法的反垄断宗旨而显得尤其重要。反行政垄断被认为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亮点,但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仍有较明显的不足。《反垄断法》所确立的执法体制是"双层次多机构"方式,在我国该体制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该执法体制对《反垄断法》效力和权威的影响也是不容否认的。《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相对来讲还是较健全的,但由于《反垄断法》赋予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有些程序尚需进一步规范。《反垄断法》在反垄断的行政救济机制方面涉及到复议前置和复议与诉讼选择的问题,而恰恰是这个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关于《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现行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应有的地位,只有将所有与该法相冲突的规定均归于无效,才能真正确立起《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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