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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

         

摘要

《民法总则》第9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形成对自然环境恶化趋势之时代特征的私法回应,理应向《民法典》"物权编"发挥辐射效应,避免成为政治性的修辞话语或"口号式"的倡导性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可称量物质侵害之救济等已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的《物权法》既有规则,应予甄别、承继和细化;对物权取得和行使需遵循"绿色原则"的一般性条款、所有权行使之环保因素考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细化、环境容量用益物权、取得时效等《物权法》存在缺失或不够规范的制度设计,应予补阙、修正和具化。既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又不侵害物权体系科学性和规范逻辑性的制度构造,可实现"绿色原则"的物权规则化,构筑对自然环境危机的物权制度回应,彰显《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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