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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对人格权法生长的续造功能

         

摘要

为了保护信息的人格权属及其财产性利益,个人信息权确立并归入人格权法保护的新型权利类型,其中人格既是个人信息权生长的起点,也是个人信息权生长的保障机制,更是个人信息权规范构造和续造的基础。在个人信息权续造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不能封闭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结构化之路,导致无法系统化,也不能采用“零散社会工程”的方法,导致个人信息权无法匹配人格权体系化。应当以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两个价值维度展开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续造功能:一是以人格权法为主线,以信息产权为动线构造个人信息权;二是随着个人信息功能化人格的自由发展,不断廓清人格权作为权利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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