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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评析

         

摘要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修订发展是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推进。《民法总则》相比此前《民法通则》在监护制度及其立法规范上出现了诸多变化,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在被监护人保护中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该原则在《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内容表述中两次出现,可见其在惜字如金的《民法总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原则指导性,也充分体现出我国立法意旨高度重视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态度。对于如何真实做到对被监护人的“最有利于”,学界存在不同说法,而贯彻落实该原则,必须明确被监护人的价值维度,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民法总则》对该原则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外的司法实践制定具体的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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