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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查明外国法”问题研究

         

摘要

《法律适用法》明确了当事人合意选择外国法时的查明责任,但实践中当事人由于未能提供外国法或提供的外国法资料不符合外国法实质、形式认定要求,而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法查明外国法.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查明和主观上不愿查明、法院“无法查明”滥用下可能故意提高外国法认定门槛以及外国法性质之争下外国法审查标准的缺失.我国可以通过完善外国法查明途径、约束法官认定“无法查明”权力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引入法律论证证明外国法、制定专门外国法审查标准等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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