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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迟延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司法酌减限度——以皇台公司与史文培互易合同纠纷案为例

         

摘要

违约金问题是自由与管制在合同法领域最为突出的角力,而迟延违约金是否能够被视为“惩罚性”违约金,也是学术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对史文培案的分析,可以梳理出实务界对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解决路径:其一,一百一十四条中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并非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依据;其二,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害,但需要视具体情况以免超越限度造成不公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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