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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当庭翻证问题研究

         

摘要

在我国,庭前证言在规范层面,不仅其证据能力得到了承认,而且审查其证明力的方法也得到了明确;而在实践层面,庭前证言具有了完全证据能力和等同甚至高于当庭证言的证明力.分析显示,我国不应赋予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相同的证据能力,不应过分推崇印证;在证据能力问题上,应当强化取证过程合法性,限制庭前证言使用范围;在证明力问题上,应当明确庭前证言的采信标准,破除对印证的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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