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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的双重属性与重构--解读中国宪法第41条

         

摘要

中国宪法第41条确立了一项独特的宪法权利:监督权。但是,监督权在立宪主义语境中面临一系列解释困境。这是因为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人民主权。由于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分歧,监督权的内涵具有内在张力。为了消除这种张力,厘清监督权的规范内涵,就要引入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重构监督权的正当性根基。协商民主模式与西方协商民主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它立足于中国宪法所确立的主权运用原则与实践之中,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另一方面,协商决策模式需要较高条件才能实现。对于这种还在成长、发展的决策模式,我们需要为其铺设更多的制度性管道,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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