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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体育权的宪法属性——一个“半真正未列举权”的视角

         

摘要

体育权在我国宪法上未予明确列举;通过受教育权、文化权、休息权和生命健康权等权利直接推衍,也颇为勉强;但宪法总纲关于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规定,宣告了体育的重要性.因此,根据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理论”,体育权可谓我国宪法上一项“半真正未列举权”,应予保障.但鉴于中国法律实证主义的思维习惯,将体育权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列举,最为妥当.体育权入宪,有助于明确体育权的宪法权利属性,有助于彰显体育权的时代内涵,有助于突出体育权的国家义务,有助于促进政府积极履行有关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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