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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新《广告法》的变革与超越

         

摘要

运动员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广告代言的法律基础,运动员通过将人格权的某些权能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使精神性人格利益转化为物质性财产收益.人格权的行使有其合理边界,运动员从事广告代言应遵循真实陈述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负面清单禁止义务,义务的违反将引发法律责任.运动员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并非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利益与风险的有效匹配,以及对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单一的规制结构难以解决运动员虚假广告代言之乱象,应以新《广告法》为基础,构建由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 、刑事制裁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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