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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著作权法定赔偿适用失范与制度匡正

         

摘要

数字音乐繁荣发展,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侵权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维权欲望低源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法定赔偿适用失范,表现为严重同案不同判和法官随意裁量数额。因对法定赔偿本质认知偏差导致其适用失范,法定赔偿仅是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酌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法定赔偿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目标,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确定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时发挥作用。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附带的公益性,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举证形成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时,法官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以作法官酌定赔偿数额的前置程序,且法官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的先后顺序调取相关证据。若仍无法形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由法官对侵害中实际网络传播次数进行调查,综合考量侵害行为方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举证情况、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在不同赔偿数额区间中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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