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观——以损失补偿保险为主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观——以损失补偿保险为主

         

摘要

保险利益不能等同于物本身,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保险利益,并据此成立多个保险关系而不构成重复保险。在损失补偿保险中,风险损失是保险利益的反面,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者才是保险利益的真正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物权人不一定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因此,我们应放弃形式主义的保险利益观而坚持实质性的保险利益观,即以风险归属作为保险利益的归属依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