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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抗诉中的“新证据”

         

摘要

2008年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保留了下来,并将纳入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这就要求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对其具体适用问题并未涉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应当有一个宽严适中的标准,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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