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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溪县南溪镇下正街一位姓邓的读者来信咨询:我是南溪县某国有企业的大集体职工,从1979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这家国有企业混岗,现该企业宣布破产,正在清理资产。请问,我是否可享受该企业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经本刊编辑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现对这一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办[1996]19号)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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