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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身患重病企业有意“逃单”

         

摘要

2004年,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职工因病死亡引发的争议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女工王某生前就职于一家民营公司,双方于2003年5月订了《劳动合同》。同年7月,王某患病,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11月,王某经多方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其丈夫林某于2004年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王某的治疗费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被申诉人公司辩称:王某自2003年7月1日起(生病前)未履行任何手续便离开公司,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于7月15日对王某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王某生前系公司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第6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由公司为王某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然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王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2003年7月17日至11月9日王某患肝癌先后用去医疗费32450.46元。据查,公司对王某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林某有证人、证词证明其妻王某不存在旷工问题。仲裁庭依据公司提供的王某的考勤表、工资花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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