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荒唐的内部退养

荒唐的内部退养

         

摘要

不久前,芦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内退协议引发的集体争议案,该案反映了企业内部改制中存在的弊端及在今后工作中企业应避免的问题。案情:申诉人乐某、孙某等8人系芦山县某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申诉人诉称,他们于1998年12月依据公司《关于职工内部退休事宜暂行规定》和2002年制定的《职工内部退养办法》分别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按月领取内退生活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2004年12月,企业由于改制要终止内退协议,申诉人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协议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确定《职工内部退休协议书》和《内部退养通知》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被诉方答辩:1、终止内退协议合理合法。雅安市《关于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企业改制时对不到退休年龄但工龄已满30年(含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应予以纠正或终止;原企业实行内退方案虽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但因内退方案不符合有关政策而终止执行也是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按政策实行全员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后,原内退职工仍可经过双方选择竞争上岗,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申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内...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