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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会计核算

         

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但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颁布与之相配套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地仍参照1999年7月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但两个制度的内容并没有完全覆盖《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而两个制度并没有对储备金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编码和核算内容,从而造成各级社保机构无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案解决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会计核算问题。第一种方法:在现有会计帐务处理的基础上,在现有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明细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各地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的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下设置“储备金支出”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由储备金支付部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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