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摘要

咨询台:我区某职工2008年受伤,2009年完成工伤认定,201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该职工(七级伤残)诉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意见各异,致使该工伤案件难以处理。请问,该工伤职工可否享受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待遇?其相关待遇费用由谁支付?读者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感谢贵局对本刊的信任。来信咨询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较为复杂,且案情具有特殊性。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处置意见,供参考。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