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兰州学刊》 >我国一般反避税举证责任规则的构建

我国一般反避税举证责任规则的构建

         

摘要

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其中反避税管理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属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举证责任,而不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在一般反避税管理中,客观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观举证责任则由税务机关承担,即税务机关有尽力调查义务,但纳税人要承担协力义务,税务机关则可以根据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程度相应减轻其调查义务.我国应当在反避税立案通知、实际调查、提出异议等三个阶段,分别构建具体的举证责任配置规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