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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与程序规制

         

摘要

起诉裁量权是指对于已达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合目的性的考量后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权力,在我国主要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对该条文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实质把握有助于适度扩大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但须构建严密防线以防止滥权追诉及滥权不追诉。既要通过检察首长的指令权从内部制约,又要采取公开审查、法院审查等手段进行外部监督,还可以赋予检察官“起诉必要性”的证明责任以促使其谨慎行使起诉权,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以规制其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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