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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和协调

         

摘要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与人性的碰撞更新了将利益最大化奉为圭臬的传统投资理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宗教团体的伦理投资理念,历经社会责任投资、企业社会责任与影响力投资等阶段衍化,逐渐成为备受青睐的投资理念。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基金经理、投资顾问和提供个性化投资建议的经纪交易商等受托主体仅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而非基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等非财务因素的考量。然而,信义义务本质上具有合同性质,受托主体可经由授权、核准与免责条款等途径参与ESG投资,而无需承担信托责任。换言之,受托主体原则上不得参与ESG投资,除非作为其义务来源的信托条款或合同文本明确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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