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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浚县: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

2010年7月8日,周某将黎阳街道办事处河道村三组分给自家的二类耕地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给周某定金10万元.张某占用地块后,在上面放置了建筑材料,但至今未下地基建房.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其实质特征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名为"长期租赁地协议",实为"土地转让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中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系在流转后从事农业经营,而非用于建房做生意等经营活动.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转让标的是承包地,而不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与生活》 |2017年第21期|61-61|共1页
  • 作者

    魏方;

  • 作者单位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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