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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案件审理中司法权介入的限度——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为中心

         

摘要

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往往对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秉持过分保守态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的规定首次为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打开了一条绿色的司法救济通道,肯定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填补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的立法漏洞。但是该条款也存在着“股东滥用权利”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失衡、裁判方式不具体等不够周延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地解释与细化,从而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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