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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诚信政府”

         

摘要

确定“诚信政府”之要求,应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不应遽然采行大陆法系传统的信赖保护制度或源自英国的合法预期保护制度。司法实践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先前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按约履行协议以及变更规范时应考虑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我国实践接近信赖保护制度,其更易于为我们所借鉴。针对司法实践的不足,应就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分别明确行政机关所负的诚信义务,确定不同行为产生诚信义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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