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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视角下企业合规的模式选择

         

摘要

借助弗鲁姆的期望激励理论,可以对不同形式的合规出罪路径之于不同类型企业的激励效果进行分析,为企业选择恰当的合规激励模式。中小企业的事前合规成本较高而收益较低,合规实体出罪对其激励效果有限;企业事前与事后合规的成本难以差异化可能会减损合规实体出罪对大型企业的激励效果。中小企业由于难以分割企业意志与成员意志而缺乏事前合规的出罪预期,大型企业的事前合规出罪预期在适度限缩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有效保障。检察机关的起诉职能为其向中小企业导入合规程序出罪激励提供了契机,但不应在大型企业合规实体出罪激励的导入已较为充分情况下再为其导入合规程序出罪激励,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和弱化企业合规的犯罪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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