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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中领域支配理论的二阶层适用研究

         

摘要

领域支配理论作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学说之一已经被广泛运用到了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裁判之中。我国学界对领域支配理论中“排他支配”和“领域”要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领域支配理论在实践中存在适用不规范的情况。将不作为行为以犯罪处罚必须要求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犯罪具备等价性,而“排他支配”是领域支配理论符合等价性所必要的本质要求,这种排他性支配的对象是因果关系流程而非客观空间,而“领域”的本质则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流程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外化,其具体范围会因行为人能力和客观因素的差别而变化,所以不能用规范的空间机械地加以概括。对领域支配理论应建立二阶层的适用模型,先以规范的客观空间进行第一层次的限缩,再以行为人对该危险转化的流程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为第二层次的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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