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社会保障补偿论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社会保障补偿论

         

摘要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用无过错补偿制度。2019年出台的《疫苗管理法》调整了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立的补偿制度,但多项新规未能完成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的重塑,学理亦未充分阐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本质、无过错补偿的性质及其制度走向。参酌德国、日本、美国等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法理及制度,我国无过错补偿的法理应为国家承担的结果责任,并以基金制作为财务基础,实现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实质分离,由生产者共同体承担疫苗风险的担保责任。据此,应将现行基于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分类的“双入口”补偿结构合并为单一补偿机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采取补偿项目三级分类制,以年金为基本给付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涵盖疫苗损害本身和受种者持续性保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