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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税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摘要

一般而言,税收优先权是指债务人对多数人负有债务时,税收债权相对于其他无担保债权或者有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之地位。我国的税收优先权主要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收优先权因为缺乏严格的公示制度,欠缺对担保物权人利益的考虑等原因,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冲击市场交易的安全。另外,税收的公益性,并不能构成支持税收优先权的充分理由。国外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都比较谨慎,有的国家甚至取消了税收优先权。对我国来说,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优先权规定,对担保物权人以及债权人的冲击较大,出于更好地保护市场交易的目的,建议取消其规定。取消其规定,并不意味着否认税收优先权,因为在我国的其他法律中,依然存在税收优先权,并且由于税收执行的保障措施比较健全,因此取消这一条文对我国的税收利益损害较小,却保护了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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