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摘要

<正> 野生动物产品标识制度5月1日起推行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5月1日起,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标识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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