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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类型化方法的“效率”解释——以《反垄断法》第17条为素材

         

摘要

效率抗辩是《反垄断法》第17条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规则.但效率概念的模糊与争议导致对效率抗辩很难形成共识.类型化方法具备连接价值与事实,发现“事物本质”的功能,因而对于效率概念的解释具备独特的方法论意义.首先,类型化方法有利于围绕效率价值进行概念解释,进而衍生出配置效率、生产效率以及动态效率等具体类型.其次,类型化方法有利于梳理包含或体现效率因素的法律事实.从反垄断法语境和法律适用的角度讲,还应当将上述三种效率类型解释为消费者福利、社会总福利以及创新.最后,类型化方法旨在发现效率的本质.因此,效率概念的解释应当围绕“福利改进”这一核心展开,并在价值与事实的连接中呈现出相应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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