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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触国家秘密”到“知悉国家秘密”——谈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认识的深化

         

摘要

如何科学界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保密法》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为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事实上,国家秘密作为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信息,不能被"接触",只能被"知悉","接触"的只能是国家秘密载体。"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与"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据此,本文对《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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