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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非营利法人主体终止问题研究——以法人治理结构视角下的公共图书馆为例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人的类别划分,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应当归属于非营利法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并未就公共图书馆的终止事项作出明确规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应当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法人财产权,并明确其破产能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其即将全面修订的背景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为契机,除了明确赋予公共图书馆等非营利法人以破产能力外,还应当明确其终止后的财产清算事项.对于公共图书馆依法破产终止的,其破产后的财产应当依照其章程的相关规定或理事会的决议进行处理;对于章程或决议未能确定的财产,应当秉承其设立时的公益目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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