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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界定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出路

         

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是一类重要的敏感个人信息,科学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能为司法适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考察我国立法例,《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或类似概念的界定存在适用范围有限、边界模糊和滞后于技术发展的不足。考察欧盟、美国立法例,“定义+列举+排除”的界定方式,以及“特定技术处理”“互相结合识别”“不可变更”的表述具有可鉴性。建议出台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以“技术原理”“生物特征”“识别方式”“识别目的”四要素为核心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概念界定,从身体或生理特征、行为特征两个层面进行种类列举,排除未经特定技术处理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生物识别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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