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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利用中同意要件的规范重塑

         

摘要

国际法规范或者多数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信息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大数据时代下,部分学者开始否定同意基础的正当性.个人信息利用中对同意条款应采用分级多层的类型化适用:初始利用阶段,设置财产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采用事前判断的方式分别适用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二次利用阶段,设置责任规则促进数据流通,采用事后判断的方式救济信息主体,同意规定此时并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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