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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主体观

         

摘要

人权以其普遍性区别于特权.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不仅要求形式上的普遍性,更要求人权理论揭示存在殊异的人权主体各自的独特性,承认并尊重其对人权的特殊和特定要求.自由主义的人权主体被塑造为理性的、抽象的精英形象,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体系,这样的人权体系使大量真实的人受到形而上学的人的压迫.20世纪人权主体向真实的具体的经验的人的转型,带来了人权内容的扩张和人权体系的重构.历史上的人权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的正当性要求着人权主体继续进行实质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也即从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演变.能与普遍的、多样的和具体的人相契合的人权才能真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才称得上是普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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