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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登)

         

摘要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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