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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复垦合同及保证金制度的理论探讨

         

摘要

矿区生态恢复时的经济负外部性缘于市场失灵,政府命令与控制型管制因信息和寻租而同样失灵;政府与开发者在行政特许授权前订立合同是弥补两个失灵时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合同属行政管理中相对人自愿诺成行为,具有行政与民事的双重属性.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首选保证金制度.合同及其担保救济途径可适用"主动选择"原则:矿山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尽快建立矿区生态恢复合同及保证金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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