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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规则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竞合及其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案例评析

         

摘要

cqvip: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恶意串通规则与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但在当事人有通谋的诈害债权场合,二者在债权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功能同向性。基于对二者法律价值取向的考量,应当认定恶意串通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而非允许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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