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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之“刚性兑付”的法学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

         

摘要

“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危机时,“刚性兑付”成为本案焦点问题,金融界主流观点是主张打破“刚性兑付”,让“买者自负”投资风险.那么,是否应当不加区别地一概打破“刚性兑付”现象?目前对“刚性兑付”的现有解释缺乏法理方面的严谨分析,对“刚性兑付”需打破情形未加以区分.以信托公司的兑付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为判定标准, “刚性兑付”可分为真正的“刚性兑付”和不真正的“刚性兑付”两大类.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刚性兑付”现象,对于不真正的“刚性兑付”应加以批判并将其逐渐打破,真正的“刚性兑付”自然不存在打破问题.在中诚信托兑付案中,中诚信托公司的兑付行为因其未尽受托人信义义务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而产生,是真正的“刚性兑付”,不应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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