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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管辖

         

摘要

立法管辖权能够充分展现国家管辖权的静态属性,司法管辖权则主要体现的是动态属性.在涉外民商事的诉讼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时,不仅要坚持立法管辖的刚性,还要实现司法管辖的柔性处理.在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立法管辖权方面,我国通过进一步增加法院的范围实现"长臂管辖权"目的;而对于司法管辖则给法官预留灵活处置、自由裁量的余地和空间,确保诉讼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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