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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部门劳动关系:对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重新定位

         

摘要

我国理论界尚缺乏对公营部门的劳动关系进行专门研究.从国外的现状看,一般把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归为公营部门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就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由于政府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具有“隐性雇主”的角色,同时,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机构,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重新定位为公营部门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重新定位有利于强化政府的雇主意识,有利于建立双轨制的企业劳动关系治理机制.针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在理论上的重新定位,一个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在适当时机进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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