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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四种形态'全方位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摘要

中共十八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第七条将"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的定义,使其更加深刻,也更具实践意义.企业单位想要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要把握好"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进而开创反腐倡廉活动的新局面.本文就更好地把握好"四种形态",全方位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展开简要探讨,望在党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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