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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旅游资源的基本形态是以不动产为基础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的综合,旅游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对包括旅游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物权属性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旅游资源稀缺性和公益性等特点,使物权法对此调整还显过于笼统和原则。我国物权法对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私权保护和使用权的规范仍不十分明确。以建立旅游资源特许物权制度为基础完善相关制度,是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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