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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对相关法律的冲击及理论回应

         

摘要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牛具有滞后性。它通常总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社会主体意忐所容纳,并且其他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最后调整手段出现的。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犯罪也是如此。通常情况下,刑法本身的发展必然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社会总是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其扭曲使用巳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提出一定的挑战并且往往是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制定并借助于刑法来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目前大多数国家防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健全的,远远滞后于计算机犯罪的现实罪情,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在中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释放。现行刑法颁行之后,此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滞后感仍然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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