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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共传播权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摘要

新的数字版权立法中的公共传播权对图书馆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为了保证图书馆在数字时代继续发挥其为公益性服务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版权法应对图书馆在公共传播权方面享有的例外权利作出规定.同时,应将授权许可、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方式适时、适度地引入数字图书馆活动,以与合理使用一道建立起关于新的版权问题的综合协调模式.另外,应加快网络环境中的版权集体管理机制建设的步伐,提高图书馆获权的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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