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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类的约定与法

         

摘要

秉承旧公司法,将公司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态,并对两种公司类型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的的规定有以下几点有待商榷:将股东人数作为区分公司规模的标准之一;没有注意到规模不同的公司的影响不同而相应作出不同的规定.同时,草案的规定也给现实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障碍.面对复杂纷纭的现实,立法者无法代替投资者作出如何组织和运用资本的选择.因此,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类的立法选择只应当满足两个功能:为投资者提供蓝本,以节约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当投资者的行为涉及公共及他人利益时,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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