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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研究——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

         

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积极实现,属于救济权请求权。人格权侵害禁令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两者不可分割,其制度功能是预防损害的及时救济,而非保全诉讼的临时措施,禁令应当具有既判力。基于禁令救济对效率的特别要求,应建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速裁程序”,以诉讼程序的对审和言辞为原则,吸收非讼程序的效率特点,一审终局,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对禁令附加期限,缓解程序简化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禁令期限长短的确定,应考量救济利益的大小。同时,将附期限的禁令与行为保全、侵权之诉妥当衔接,在请求权产生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相应的程序。根据案件紧急程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设置紧急禁令程序和一般禁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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