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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30纳入监管保障购房者权益

         

摘要

长春市日前出台《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细则中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细则指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买受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预售资金直接存人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涉及买受人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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